(2012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简称2011计划),大力推进我校协同创新机制、体制的构建,全面提升学校协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20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以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和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为基础,深度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强强联合”,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力争2-3个以我校为牵头高校或主要参与高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入选“2011计划”。
二、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目标,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汇聚创新资源和要素,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学校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增强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成为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三、学校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工作,扎实推进我校作为牵头高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其他高校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研究院和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基础,充分整合校内资源,培育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法律史学研究院和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为基础,充分整合校内资源,培育社会治理(暂定名)协同创新中心;以人权研究院和国际法学院为基础,充分整合校内资源,培育全球治理(暂定名)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和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情况,培育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特区”或实验区积极培育,制定特殊扶植政策,实行新的运行体制。学校出台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可在协同创新中心先行先试,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协同创新中心在人事聘任与考核、学生培养机制、招生模式和规模以及国际学术合作交流等方面享有改革的相对自主权,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各种激励政策支持,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五、协同创新中心要建立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1)理事会,理事由协同高校以及其他协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2)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3)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协同高校主任联席会制度,并在协同高校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
六、协同创新中心按照“世界一流”的目标,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实行面向国内外的科研项目公开招标制度,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奖励和评价制度。
七、在协同创新中心协议和工作框架下,推进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协同高校之间在本科生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改革,开展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合作,强化师资互派、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开放图书馆、开放实验室和教学基地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八、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计划单列,推进研究生多元选拔录取机制改革,采取“订单式”招生培养模式,探索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新体制,建立协同高校之间研究生课程开发、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导师互聘机制,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九、协同创新中心应积极牵头协同国内高校,与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实施人文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在海外设立中国法研究中心;与欧洲高校合作创建“中欧人文交流机制法学教育平台”,积极参与“中欧法学教育基金”项目,与欧洲高校建立长效协同创新机制;创建海外学生实践基地,与海外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十、协同创新中心实行新的人事管理机制,赋予中心在人员聘任、岗位设置、考核、评价机制和薪酬分配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在协同创新框架内,实现协同高校教授互聘,协同创新中心可设立首席教授(责任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特色岗位;协同创新中心对所聘本校教师的考核结果,学校予以认可,不再参加学校年度与届末考核;中心聘任外籍人员的薪酬待遇应达到国外同等水平,聘任国内校外人员薪酬待遇应达到国内其他协同创新中心的同等水平。
十一、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培育经费、办公用房、行政服务人员编制等支持;为协同创新中心外聘研究人员提供工作室,并配备研究助理。每个协同创新中心保有的外聘教授工作室不少于3间。学校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向协同创新中心倾斜。
十二、学校成立“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参与“2011计划”,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实施“2011计划”、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服务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