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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实体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13-07-12

(2012年9月26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我校《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效果显著。为加强协同创新中心实体化建设,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校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构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11计划”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列入学校培育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知识经济与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为学校直属在编机构。每个中心设中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职秘书1人。获得 “2011计划”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人员编制。

二、学校财务处为各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专户,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前提下,协同创新中心享有经费使用自主权。

三、学校一次性为每个协同创新中心投入建设经费人民币500万元,主要用于中心的日常运行、新课程开发、聘请协同高校和其他国内外协同单位专家、数据库建设、文献中心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信息化等建设。

四、学校支持各协同创新中心的人才培养计划,2013年开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中设立“司法文明方向”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设立“知识经济与法治发展”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研究生。对于我校参与的其他协同创新中心的人才培养,学校根据我校与牵头高校的协议,确定研究生招生方向。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每人每年增加一个博士生招生名额。

五、我校教授受聘协同高校期间发表的以其他协同高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应认定为我校科研成果,计入该教授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校教授受聘其他协同高校期间承担的教学任务,计入该教授我校教学工作量考核。我校教授受聘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考核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考核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六、学校在学院路校区为每个协同创新中心增加办公室1间、外聘教授工作室3间。

七、为了协调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学校在科研处设“2011计划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处级),并在学院路校区增加1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