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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突显机制体制改革
发布单位: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13-07-12

经2012年8月8日中心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章程》,日前已由协同高校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于20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该《章程》认真贯彻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关于“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组建和培育协同创新体的要求,在协同创新中心的机制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以下探索和尝试:

一、明确了协同高校和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章程》第二章规定了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协同高校的权利,第六条规定了协同高校的义务,第七条规定了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司法文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2.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以及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3.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司法文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二、明确了中心的组织机构

《章程》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中心主任联席会议、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的设立及职能。

1.中心理事会。第八条规定了理事会作为中心重大发展事项决策机构的七项职权。第九条规定了理事会的组成方式,理事的任期年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条规定了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举行时间。第十一条规定了理事会的表决方式。

2.中心学术委员会。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的五项职权。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任期年限,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第十四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举行时间。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表决方式。

三、建立了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和轮值主任制度

《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协同高校分别选聘1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报理事会备案。中心主任对各协同高校的中心工作负责。设立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和轮值主任制度。主任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中心工作,并负责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轮值主任由协同高校中心主任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负责主持中心年度日常工作、主任联席会议,代表中心对外联系等工作。轮值主任的轮值顺序为: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

《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的设置。中心在北京、长春和武汉三所协同高校分设办公室。各办公室均应具有为中心工作和其他协同高校教师提供服务的全部职能。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轮值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中心联席主任会议、轮值主任制度以及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设置,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探索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一个亮点。在中心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大家经过热烈讨论一致认为,中心联席主任会议、轮值主任制度的建立,以及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的设置,完全符合协同高校地位、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充分调动协同高校联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的办公效率和集约化服务能力特别是中心联席主任会议的集体决策与轮值主任的具体负责实施的运行体制,以及中心三个办公室联动与联合秘书处为协同高校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功能,打破了协同高校之间受传统体制分散、分割的局限性,创造性地贯彻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关于组建协同创新体要“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的要求。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认真进行种新的机制体制改革实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新机制、新体制不断完善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秘书处)

 

附件: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文件精神,开展协同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以下简称协同高校)共同建设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协同高校2012年7月11日签署的《共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enter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for Judicial Civilization, 英文缩写:CCIJC。

第二条  协同高校参与建设中心的基础条件:

(一)中国政法大学参与建设中心的基础条件是:1、法学国家重点学科;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研究院;3、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证据科学研究院;4、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二)吉林大学参与建设中心的基础条件是:1、法学国家重点学科;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理论法学研究中心;3、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三)武汉大学参与建设中心的基础条件是:1、法学国家重点学科;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研究所;3、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开展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全面提升协同高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和谐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中国司法文明的传承与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构建司法理论研究的学术高地和司法理论研究成果向司法文明实践转化的平台。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司法文明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司法领域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司法文明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司法文明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司法文明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司法系统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话语体系,提升中国的国际司法话语权,扩大中国司法文明的世界影响力。

(八)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司法文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以及中心获得“2011计划”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司法文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联席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五)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七)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由15人组成,由各协同高校委派2人(科研处长、中心主任),其他协同单位和赞助人代表9人担任。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协同高校分别选聘1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报理事会备案。中心主任对各协同高校的中心工作负责。

设立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和轮值主任制度。主任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中心工作,并负责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轮值主任由协同高校中心主任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负责主持中心年度日常工作,主持主任联席会议,代表中心对外联系等工作。轮值主任的轮值顺序为: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室和联合秘书处:

中心在北京、长春和武汉三所协同高校分设办公室。各办公室均应具有为中心工作和其他协同高校教师提供服务的全部职能。

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轮值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高校拨付、国家“2011计划”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九条  协同高校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高校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高校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条  在协同高校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校加入中心。吸收其他高校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协同高校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